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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中的“谋取”新解——基于“不确定利益”理论的分析
引用本文:于志刚.贿赂犯罪中的“谋取”新解——基于“不确定利益”理论的分析[J].法商研究,2009(2).
作者姓名:于志刚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    要:长期以来,由于刑法学界对贿赂犯罪中"谋取"的理解存在重大的分歧,因此,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在对贿赂犯罪中"谋取"的认定上各行其是。其实只要我们以"不确定利益"理论为背景来理解贿赂犯罪中的"谋取"行为,贿赂犯罪的认定问题并不难解决。当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确定利益"时,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将"谋取"区分为初始性"谋取"、维持性"谋取"与扩展性"谋取"。与此相对应,受贿罪中的"谋取"可区分为初始性"给予"、维持性"给予"与扩展性"给予"。借用"不确定利益"理论既有利于揭示维持性"谋取"这一"谋取"类型的本质,又有利于实现统一理解刑法中"谋取"含义的目标。

关 键 词:不正当利益  不确定利益  “谋取”行为  行贿罪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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