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以美国隐私权与德国一般人格权为例 |
| |
引用本文: | 周玥.浅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以美国隐私权与德国一般人格权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4(6):246-247. |
| |
作者姓名: | 周玥 |
| |
作者单位: | 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
| |
基金项目: | 西南交通大学SRTP项目《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2910 |
| |
摘 要: |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势在必行。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美国信息隐私权与德国个人信息立法有着典型意义。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以一般人格权为其权利基础。本文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和观念前提下,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均不能满足我国内在要求,我国立法应以具体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
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 权力基础 隐私权 人格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