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于白洋淀流域生态安全的要素分析,其立法需求主要体现在流域生态空间规划管控制度特定化、流域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系统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制度具体化和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多元化四个方面。对照流域现有立法发现,中央立法针对性、支撑性不足,省级一般立法和白洋淀流域专门立法之间存在不一致,设区市立法的细化补充功能难以有效发挥等方面的问题十分突出。究其根源,在于早期经济优先观念造成白洋淀流域环境保护滞后,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复杂性、特殊性以及我国流域专门立法起步晚、经验少。为此,建议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满足白洋淀流域生态安全的现实需要:一是加快水事法律革新,为流域专门立法提供充分依据;二是梳理整合相关立法,完善以《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为核心的政策法律体系;三是先行先试,实现白洋淀流域地方立法特色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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