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是否还按原黔府(1983)50号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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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是否还按原黔府(1983)50号文件规定执行?答:黔府(1983)50号文件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不分职务级别,有火葬条件的在300元内报销;没有火葬条件的在400元内报销。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和物价的上涨,这一规定与现实开支已不相适应。为此,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2月5日下发黔府发(1999)5号文件,修订了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规定了新的丧葬费开支标准。丧葬费:离休于部为2000元,其他工作人员为1600元c开支时,由死者单位和死者家属商办,包干使用,节余留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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