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的业务”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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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科 李秦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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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100875 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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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2007年7月,被告人李某从某国有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内退后,与朋友王某一起组建一家私有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年12月,基于被告人李某在行业内的巨大影响力,为发挥其"余热",A公司决定返聘其担任该公司下属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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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项目部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商业机会 采购项目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机会 采购业务 国有公司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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