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其既是环境法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又是环境法本质、技术原理以及国家环境政策的具体反映。它有着地位上的基本型、范围上的特殊性、实效上的特殊性和内容上的抽象性四大特点。而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一,在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就有着明文规定。2002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更是首次明确确立了公众参与条款;2006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又专门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便公众参与能真正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