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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及收养关系的几类公证业务
作者姓名:胡晓瑾
作者单位: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摘    要:我国《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1日后又施行了修改后的《收养法》,根据该时间段,可将我国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分为1992年4月1日前、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1999年4月1日后三种情形。具体而言,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程序、效力、解除等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

关 键 词:收养关系  被收养人  收养法  养子女  生父母  养父母  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关系  公证业务  事实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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