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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脑震荡及法医学鉴定的商榷
引用本文:王杰,王恩寿,王磊,黄映康,钟国华.有关脑震荡及法医学鉴定的商榷[J].中国法医学杂志,1993(1).
作者姓名:王杰  王恩寿  王磊  黄映康  钟国华
作者单位:贵阳医学院法医学教研究室,贵阳医学院法医学教研究室,贵阳医学院法医学教研究室,贵阳医学院法医学教研究室,贵州省检察院技术处法医室 550004,550004,550004,550004
摘    要:<正> 鉴于国内学者报道的“致死性脑震荡”的案例Ommaya(1974)“脑震荡”6级分类和上野正吉(1956)3级分类,肖柏坤、曾建华(1991)曾提出采用与上野正吉基本相类同3级分类。即Ⅰ级:症状可完全恢复或后遗症轻微;Ⅱ级:有严重后遗症;Ⅲ级:植物人或死亡。由于所有上述分类与外科学脑震荡传统概念出现了严重分歧,在国内法医界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对脑震荡概念认识的混乱,现提出作者的看法与同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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