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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部分高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管辖标准已作调整
摘    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6月9日《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管辖标准的通知》要求,部分高级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争议金额管辖标准有所调整。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山东、江苏、河南、辽宁、吉林、湖北、湖南、广西等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原级别管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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