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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其争议
引用本文:王灿发.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其争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3):3-6.
作者姓名:王灿发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北京100088;
摘    要:环境公害案件中,传统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平等性、对立性及特定性已荡然无存,环境公害案件的加害人往往为具有特殊经济能力及地位的企业,而受害人则常为欠缺专业知识与经济能力的老百姓。在地位及利益格局失衡的情况下,法律应彰显对弱势主体及弱势利益的倾斜保护功能,体现"差别原则",以实现失衡利益的矫正与衡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是这种实体法的需求在程序法上的反映。2010年5月11-12日,国家检察官学院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主办了"中美环境犯罪惩治与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以下选取了几篇文章,希望能有助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  侵权案件  利益格局  经济能力  2010年  专业知识  保护功能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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