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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性背后的合理性追问——对“犯罪前科人员不得染指爆炸物品行业”规定的思考
作者姓名:邢连超
作者单位: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摘    要: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从法条看,对有犯罪前科的人员采取了过于严格的就业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三个方面:限制的主体包括各种类型的犯罪人

关 键 词:民用爆炸物品  犯罪人员  前科  严厉性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安全管理条例  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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