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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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和平.《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J].楚天主人,19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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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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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于1994年12月2日由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这部法规共6章44条,主要对我省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我省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各级政府必须将环保规划和环保资用纳入计划和财政预算,制定保护环境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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