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随时主义与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之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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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利.被告答辩随时主义与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之冲突[J].律师世界,2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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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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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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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后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于该条未对被告不及时提交答辩状的行为作出法律上不利后果的规定,常常被被告及其代理人用来作为诉讼袭击的盾牌。在实践中,被告一般极少按期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有相当数量的被告或是担心由于过早地暴露自己的火力点,有可能会使自己在庭审中处于被动境地,或是出于玩弄诉讼技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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