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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能否作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作者姓名:沈凯石  童欢乐
作者单位: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沈凯石),华东政法学院(童欢乐)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目前,我国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实践中,保险公司签发的“抵押住房保险单”在批注事项一栏中一般都注明:“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银行×支行”,即业主向银行贷款购买住房,将所购买的住房向银行抵押,业主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银行为了规避贷款的风险,要求业主指定贷款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但是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很显然,虽然在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无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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