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存在范围质疑 |
| |
作者姓名: | 宋丹 |
| |
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犯罪对象,往往是为了更好的说明犯罪客体,重视犯罪客体忽视犯罪对象,导致了关于犯罪对象有若干模糊观点。犯罪对象是否存在于所有的犯罪,有的犯罪是不是没有犯罪对象,就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刑法学界传统的观点认为,有些犯罪是没有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不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就是说,有少数犯罪没有犯罪对象,例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就很难说有犯罪对象。“实际上,对于某些行为来说,就是不存在其作用的对象。根本没有必要硬给安上一个对象。”我认为,无论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