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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4条评析
作者姓名:徐立  周铭川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徐立),武汉大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周铭川)
摘    要:《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对于该条款,多数学者仅从理解和适用法条出发,只是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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