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证后的遗嘱效力问题初探——兼谈程序的价值取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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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策,龙锐.撤销公证后的遗嘱效力问题初探——兼谈程序的价值取向[J].律师世界,2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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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策 龙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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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
(周策),武汉大学(龙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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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当今的中国,随着资产私有化的日趋积累,公民个人享有所有权抑或处分权的财产及权利也随着增多。为了防止发生纠纷,安排好死亡后的财产及权利的归属,大多数个人采取立遗嘱的形式,对其所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及权利,予以预先安排。持遗嘱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在现实中也不在少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而所谓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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