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的提法不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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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颂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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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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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近几年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有关律师工作的文件中,将那些已经取得了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称为“实习律师”。律师管理工作的实践证明,“实习律师”这一提法给律师管理工作及法律服务秩序制造了诸多的混乱,不宜继续使用。首先,“实习律师”的提法于法无据。“实习律师”这一概念,尽管有“实习”二字作限定,但其中心词、落脚点是“律师”。而我国现行律师法中并没有规定“实习律师”这一类律师,只规定了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以及军队律师这几类律师。律师法规定的几类律师都是具有律师资格,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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