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应予废止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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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光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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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易黄李张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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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引子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法复(1996)6号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现仍然有效,该批复内容如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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