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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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祥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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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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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引言2002年,北京和上海率先在我国开设了首批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一举措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不同层次人员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市场中介组织有必要采取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不同组织、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应利用自身的优势,着力培养、寻觅和发展各自重点服务的对象。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出现,正是适应这种需求而发展起来的。目前,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模式有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所三类,个人制律师事务所尚有待立法的规定和完善,目前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运行也主要是依据地方性规范,如北京的《个人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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