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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尴尬与反思
引用本文:陆云虎,吴节祥.探视权的尴尬与反思[J].律师世界,2003(5).
作者姓名:陆云虎  吴节祥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陆云虎),华东政法学院(吴节祥)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9月,刘某和杨某协议离婚,双方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其子刘风归刘某抚养并单独负担刘风的抚养费,杨某不承担刘风的抚养费,但无权探视刘风。几个月以后,刘风因十分思念母亲杨某,遂要求与母亲见面,其父刘某以协议为由拒绝他与其母杨某会面。此案的问题是,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探视权是一种权利抑或也是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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