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
| |
作者姓名: | 曾琼 徐立 |
| |
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曾琼),武汉大学法学院(徐立) |
| |
摘 要: |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指合同诈骗行为所特有的区别于其它行为的特征(因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故严格说来,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同于合同诈骗行为的本质特征,但本文为了行文方便,对两者暂不作严格区分)。对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法学界有不同看法,常见有以下观点:观点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非所有合同诈骗罪共有的特征,只有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对合同义务的不作为才是合同诈骗罪的本质行为特征。”观点二:“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任何方法,都不能离该罪在客观上属于‘利用合同诈骗’的本质特性去理解;也可…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