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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本案车主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姓名:
吴永红
摘 要:
2003年6月24日15时许,被告王秀雅与朋友王小马,王峰,陈少扬,王不师等人共骑三辆摩托车到临高县临高角游泳场游泳,他们将三辆摩托车、摩托车钥匙以及身上衣物一并交给车辆保管点保管后,便下海游泳。不久,被告王秀雅、案外人王峰先上岸,便跟保管人取了各自的衣服穿好后,又向保管人取出两辆摩托车,其中,
关 键 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
责任主体
《民法通则》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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