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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作者姓名:林琳 赵芳
作者单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林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赵芳)
摘    要: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3年11月,毕某等5名原告与某村委签订了 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土地用于从事 珍兽养殖业。合同签订后,5原告即投入资金,购置种 兽,进行以狐狸、貂等为主的珍兽养殖业。2004年3月 份,被告邓某与陈某分别与村委签订了石矿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3年,从事采矿业。被告的采矿点距离原告的 养殖场最近处只有100米左右,最远处不超过500 米。被告放炮、采矿时,原告养殖的珍兽正值繁殖期,因 上述珍兽生活习性对噪声敏感,以至珍兽多次流产、食 仔、弃仔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 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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