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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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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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于1997年批转了省财政厅《青海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青政[1997]97号)。近两年来,这个办法在完善全省分税制财政体制,促进各地增收节支、抑制财政赤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财政转移支付提出了新的要求。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各地,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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