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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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智博. 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9, 32(4): 4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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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智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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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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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鉴于法条和司法解释内容规定的不明确性和不完整性,需要对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的含义进行进一步解释。虚假诉讼罪是单一行为犯,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的,也构成虚假诉讼罪。篡改部分民事法律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也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成立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不包括不作为,隐瞒他人已经偿还债务的事实依然进行民事诉讼的,是积极地虚构事实,理应认定为"捏造事实"。若捏造的事实不会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决,不能定性为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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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一行为犯 部分篡改 作为犯 虚假诉讼罪 捏造事实 |
Research of Fabricated Facts of Crime of False Litig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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