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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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丽娜. 论“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的法律适用[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9, 32(4): 3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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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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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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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含义要做合目的的规范解释。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作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其适用的前提是猥亵行为具有刑法上猥亵犯罪质的规定性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虽然强制猥亵罪的法条没有明文规定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但基于法理可以解释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这一"涵摄的罪量要素"。如果猥亵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可以作为入罪的重要考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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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场所 当众猥亵 情节加重 法律适用 强制猥亵罪 猥亵儿童罪 |
On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the Plot of "Public Public Places in Public Pla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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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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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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