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研究——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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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严新龙,钱刚.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研究——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9, 32(4): 5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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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严新龙 钱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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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泰州,225300;泰州市人大,江苏泰州,22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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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泰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地方立法研究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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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将立法主体扩大至设区的市,据此,本文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就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实证考察。目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主要存在立法的地方特色有待进一步加强、重复立法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因此,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科学性原则,重点考虑执行性法规与创新性立法的比例关系、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的协调关系;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应当遵循不重复上位法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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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设区的市 环境立法 地方性法规 立法原则 |
Research on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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