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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我国公证民事责任制度
引用本文:李金祥.试谈我国公证民事责任制度[J].行政与法,2003(11):115-117.
作者姓名:李金祥
作者单位:深圳市公证处,广东,深圳,518008
摘    要:随着我国公证机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逐步确立,公证业务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也应当相应完善,确定公证业务民事责任的性质、构建公证民事责任赔偿体系是建立完善公证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

关 键 词:公证机构  民事主体  侵权责任
文章编号:1007-8207(2003)11-0115-03
修稿时间:200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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