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的企业“共决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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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永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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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资矛盾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痼疾。由于劳资矛盾和纠纷,常常导致大规模的甚至是全行业、地区的罢工浪潮。为了缓解劳资关系,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具有“调和”、“改良”色彩的措施。联邦德国的企业“共决权”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所谓企业中的“共决权”,就是由企业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企业委员会,参与决定本企业管理的一种制度。根据1972年生效的联邦德国企业法,企业委员会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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