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适用 |
| |
作者姓名: | 郭树理 |
| |
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往往容易发生对于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为了防止这种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有的国家的法院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可能以自己是“不方便法院”为由放弃管辖,这就是不方便法院原则。中国目前立法尚未明确这一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适用了这一原则。判例1:日本公民大仓大雄要求在中国起诉离婚案。日本籍公民大仓大雄,与中国上海妇女朱惠华结婚后,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数月即起纠纷,大仓大雄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此案夫妻双方婚后住所均在日本,婚姻事实以及有…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