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修正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立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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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本.论新修正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立法规制[J].法律适用,2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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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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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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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10月27日,新修正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为入世在即的中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实现了对有关国际公约和条约的承诺,其中的一项承诺即为《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所作的立法规制。驰名商标在学理上可简单界定为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1〕有的学者认为对驰名商标“我国一般通称为‘名牌’”〔2〕,这种认识是有偏颇的。驰名商标与优质名牌并非同一概念,后者偏重于产品质量,前者更强调产品销售量和商标影响范围。驰名商标同样也并不一定是注册商标,其价值表现为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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