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卫生部医政司、法监司于3月上旬和下旬先后在北京召开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以及部分卫生厅(局)、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代表近百人参加了会议。大家围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热烈讨论.一、关于处理医疗事故的主体不少同志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具有二元性,既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渠道解决。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卫生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是其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方式之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负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但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不能代替法院的审判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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