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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高等学校招收副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
摘 要:
一、1956年负责培养副博士研究生的高等学校招生的专业和名额由高等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高等师范院校今年不收副博士研究生)。二、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向指定的高等学校申请报考研究生:(一)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并有2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教育工作或其他与科学有关的实际工作经验的;报考医学临床各专业的必须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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