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86年,原海南省临高县新盈区公所作出一份处理决定,明确海南临高县新盈镇农民曾海忠享有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同镇的陈某认为那块土地的使用权应该归他,因而拒绝拆掉屋墙将地归还给曾海忠。1987年8月,曾海忠将陈某告上法庭。1987年9月11日,临高县法院新盈法庭受理了此案,直到1990年,曾海忠才接到法庭通知,说由于法庭方面的原因,需要他重新起诉。曾海忠再次递交诉状,法庭再次立案,但案件仍是石沉大海。到了1991年6月11日,在第二次立案1年后,此案终于开庭。然而这次开庭后,曾海忠等候判决竟又等了15年。其间,曾海忠多次到法院询问,但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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