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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不应到看守所办理婚姻登记
引用本文:叶若林.民政部门不应到看守所办理婚姻登记[J].中国民政,2013(8):37-37.
作者姓名:叶若林
作者单位:江西省横峰县民政局
摘    要:案例 羁押在万年县看守所的柴某,2013年6月26日被判刑11年,情绪低落.看守所为了做好柴某思想转化工作,多次与其家人沟通,了解到柴某很担心未婚妻会离他而去.随后,派出所民警多次到柴某未婚妻陈某家里,就登记结婚之事征求她的意见.陈某答应了柴某关于登记结婚的请求.看守所为了保证在押人员的安全,特意与民政局进行沟通,7月4日,请万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到看守所为柴某和陈某二人现场进行了婚姻登记.

关 键 词:看守所  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  思想转化工作  情绪低落  万年县  案件  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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