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任职期间,在经济上,利用职权便利及影响,大搞权钱交易,大肆索贿受贿,数字触目惊心;在作风上,侍权求色,道德败坏,生活极其腐化糜烂。情节十分恶劣,于2000年3月8日以犯有受贿、行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执行死刑。胡长清自掘坟墓、自走绝路。中纪委和监察部通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胡长清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以此为鉴、警钟长鸣。 胡长清从一名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领导干部到一名罪大恶极的死回,是权力误了其“卿卿性命”。公共权力具有多重效应。当公共权力违背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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