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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引用本文:郭丽媛,胡吕银.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J].理论月刊,2007(10):159-161.
作者姓名:郭丽媛  胡吕银
作者单位:杨洲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杨洲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摘    要:我国立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上使用了非法律意义的"农民集体"的概念,使法学界对此产生了多种理解。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是具有较浓团体色彩,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即非法人团体。其组织形式则类似于法人的组织机构。

关 键 词:农民集体  非法人团体  组织形式
文章编号:1004-0544(2007)10-01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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