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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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丽媛,胡吕银.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J].理论月刊,2007(10):159-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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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丽媛 胡吕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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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杨洲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杨洲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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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立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上使用了非法律意义的"农民集体"的概念,使法学界对此产生了多种理解。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是具有较浓团体色彩,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即非法人团体。其组织形式则类似于法人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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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民集体 非法人团体 组织形式 |
文章编号: | 1004-0544(2007)10-015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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