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诸问题浅述 |
| |
引用本文: | 杜国栋.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诸问题浅述[J]. 中国司法, 2008, 0(1): 56-60 |
| |
作者姓名: | 杜国栋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88 |
| |
摘 要: | 一、背景2006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合伙法》)在第二章普通合伙中的第六节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确立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这个名称表示我国与美国类似,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只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除非属于法律对其有特殊规定,否则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则。而英国立法则将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与普通合伙、公司并列的一种组织形式。
|
关 键 词: | 合伙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有限责任合伙 普通合伙 合伙制度 特殊形式 特殊规定 法律 |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Several Issues of a Special Common Partnership Law Firm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