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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
作者姓名:张兆松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理解这一新规定,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分歧。本文试就如何理解这一规定进行探讨,并结合司法实践,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正确定罪提出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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