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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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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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河南,商丘,47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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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观现代各国民事立法 ,诉讼时效制度均为其有机组成部分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已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集中见于《民法通则》第七章 ,散见于有关司法解释中。笔者根据自己的司法实践 ,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有不尽完善之处 ;不但在理论上引起了混乱 ,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易把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来看 ,权利人的民事权利 ,一旦怠于行使的连续状态届满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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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通则 诉讼时效制度 立法缺陷 中国 权利人 胜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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