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灵活运用逮捕条件之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 |
作者姓名: | 王炳文 王亚丽 |
| |
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王炳文),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王亚丽) |
| |
摘 要: | 《刑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司法机关在具备前一个条件下,在是否批捕或决定逮捕之间作出选择的法律尺度,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是否逮捕的法律尺度,便于掌握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