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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否定及其法律规制构想
作者单位:;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摘    要:法律人格的取得包含法律对对象的价值判断。现代法上自然人法律人格的赋予可追溯至康德的人是目的的价值判断理论,而团体法律人格的取得不在于其具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而在于其社会价值。当前的人工智能未发展出理性,不可取得类似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为其拟制一个法律人格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并无重大意义,赋予其法律人格理由不足。但是人工智能不同于一般的物,鉴于其智能上的类人属性,应将其界定为法律客体中的特殊物。在法律规制上应以人的行为为中心,确定以人为本的最高技术发展原则,以产品责任和相关具体侵权责任为责任认定的基础,辅之以责任认定的科技手段和责任分担的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制度,以满足人工智能科技发展和法律规制的需求。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法律客体  法律规制

The Negation of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s Qualification of Legal Subject and its Legal Regulation Desig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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