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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废止性法律推理的理论与实践——基于严格主义法律推理的检讨
作者姓名:高伟伟
作者单位:1.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南京审计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培育项目“司法裁判的情感维度:互动与管理”(18QNPY012);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与区域治理法治化研究院2018年度课题“法治的协调发展:以国家和区域的关系为视角”(GARG2018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既有的严格主义法律推理采行三段论演绎方法,简洁、直观地将法律推理呈现为一个实质蕴涵的过程,确保了法律推理的可判定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基于构建公理性法律体系是不可能的,法律推理并不能实现无矛盾和无缝对接,法律推理所使用的语言并非是单义性的,法律推理前提集的一致是不可能的判断前提,故严格主义法律推理并不能真实地刻画现实的法律推理活动。可废止性法律推理具有非分析性、实践性、可辩驳性及双向性等特征,其在评价标准、对待推理前提的态度和推理过程方面同严格主义法律推理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可废止性法律推理的理解离不开语境,因而并不是不确定的法律推理。可废止性法律推理整体上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完整的法律适用的逻辑框架,以此为出发点,我们能够很好地理解日常实践中法律运作的逻辑结构。

关 键 词:法律推理  严格主义  可废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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