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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基于社会正义与制度成本的均衡考量
作者单位:;1.西南政法大学;2.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摘    要:监护监督制度的设置,是中国社会变迁引发的制度需求。《民法总则》第36条完善了救济性监护监督制度,较以往立法有重大进步。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落实预防性监护监督制度,以构建完备的监护监督体系。在制度构建中,须遵循"必要性"原则,应均衡考量社会正义和制度成本。父母、(外)祖父母、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时,无需设置监督人。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时,根据遗嘱或委托协议确定监督人;无遗嘱或委托协议的,由与被监护人有最近血缘关系的近亲属担任监护监督人。有关部门指定监护人的,应同时指定监护监督人。民政部门走访制度是一项较为可取的公力监督措施。

关 键 词:预防性监护监督制度  监护监督人  公力监督

Research on the Preventive Guardian and Supervision System——On the Equilibrium of Social Justice and Institutional Cos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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