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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选举乡(镇)人民委员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规定
摘 要:
(一)原乡(镇)人员政府所设立的各个工作委员会,均符合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因之应予保留。其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数亦按原有不变。原村主任、统计员、居民小组长等职务,因工作需要,仍应设立。(二)乡(镇)人民委员会产生后,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人民委员会委员,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并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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