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建议从判决书中删去“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作者姓名:唐培贤
摘    要:各法院在判决书的末尾,都无例外地标有“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以表明经过书记员校对,并署书记员的名,以示负责。我认为不必要,理由如下: 1.这样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缩小了书记员对判决书应负的责任。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