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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从判决书中删去“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作者姓名:
唐培贤
摘 要:
各法院在判决书的末尾,都无例外地标有“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以表明经过书记员校对,并署书记员的名,以示负责。我认为不必要,理由如下: 1.这样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缩小了书记员对判决书应负的责任。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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