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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
引用本文:李志华.如何处理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J].法学,1985(12).
作者姓名:李志华
摘    要:近年来从境外通过各种渠道流入的淫秽物品,逐渐积累增多,境内一些不法分子予以复制、贩卖、传播,视为生财之道,其中特别以淫秽录象带为大宗,不但在沿海大中城市秘密播放,而且深入广大农村,直至穷乡僻壤,非法出售票价高达十元以上,通宵达旦放映。放映者设有秘密据点,派出岗哨保镖,内容刺激感官,极度淫秽;观者甚至当场宣淫施暴,丑态百出,并发出许多流氓、强奸案件,对青少年具有强烈毒害,而且若干年后还会发生恶劣影响。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斗争中,也把走私淫秽物品,以营利为日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以及流氓犯罪活动作为打击对象,对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进行取缔,限令收缴,对为首的构成犯罪的人进行打击,但并未制止,特别是在小镇、农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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