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相与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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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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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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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刘某,系河北省石油公司某公司干部。1988年4月25日,依据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的报告》,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河北省商业厅、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刘某与某石油分公司(全民所有商业企业)签订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合同规定甲方(石油分公司)将所属的润滑油加工厂出租给乙方(刘某)个人经营;租赁期间企业集体所有性质不变;租赁期自当年5月1日至1990年底计2年零8个月;年租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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