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贪污受贿罪死刑立法的思考 |
| |
作者姓名: | 林燕嫔 |
| |
作者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我国保留了贪污受贿罪死刑的立法。本文认为从多方面考虑,对此类犯罪适用死刑是不恰当甚至是应该废除的。因为贪污受贿罪的发生是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等各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在我国对此类犯罪规定了死刑立法的条件下,犯罪率依然一直呈上升趋势,而近年来死刑适用的减少并未引起民愤;通过价值衡量,人的生命权无疑冠于任何权利之首;此类犯罪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止再犯。文中指出贪污受贿罪应该从根源治起,而不该通过适用死刑来惩治。
|
关 键 词: | 贪污受贿罪 死刑适用 死刑立法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